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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街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南汇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1.总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7.附则
8.南汇街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科室成员单位领导、主要职责及联络员名单
9.南汇街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动人员名单
10.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装备
1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接报电话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街道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指挥以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由南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办主任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街道安委员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预案的响应分级标准进行分级响应,并按照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启动本部门应急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工作。
(4)街道负责人、有关专家等参加、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1)街道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办。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街道遂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告到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及时向区安委办、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应及时通报区外事侨务办、台办,并上报区有关部门。
3.2预警行动
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惩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符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立即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街道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Ⅰ级、II级响应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按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III级响应的:街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或超出本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请求应急。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Ⅳ级响应的:街道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及主管部门报告。
4.3 紧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