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
现将《鹿城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2013年9月18日
鹿城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日常管理秩序,切实提升环卫设施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设施建设和管理标准,结合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提高日常作业质量,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城区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考核范围对象
鹿城区各街道、镇(功能区)的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项目内容
考核项目分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规程执行情况、日常保洁质量情况、设施设备维护情况、社会监督情况等内容。
四、考核方式方法
(一)考核工作由区城管办牵头负责,日常考核由区城管与执法局环境卫生考核组按照每组不少于2人,随机抽查及不定期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适时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参与考核和检查。
(二)严格按照《鹿城区垃圾转运站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和《鹿城区公共厕所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评分,满分各为100分值。(详见附件1、2)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记录(拍照或摄像)存档,并将发现的问题当天通过微信发送至“鹿城环卫群”要求整改与回复。
(四)考核结果应及时汇总和反馈,考核得分加入城区环境卫生“洁化”综合考评总得分。
(五)考核实行“一月一评一排名”制度,结合城区环境卫生“洁化”综合考评按月进行通报。
(六)根据月度考核结果,依次累计,平均计算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总得分。同时,将考核总得分情况纳入区考绩办对各街道、镇(功能区)的责任目标考核范畴。
(七)非正常上班时间段内检查和节假日所发现的以及微信督查发现环境卫生设施问题将作为当月该区域月度综合考评依据之一。
(八)对数字城管督办的问题,未按时效处理的,根据标准进行扣分。
(九)对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领导交办的问题,即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分。
(十)月度考核周期为当月26日起至次月25日止;考核评分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城管与执法局环境卫生科负责最终解释。
(二)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九月起施行。
附:1、鹿城区公共厕所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2、鹿城区垃圾转运站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附1:
| 鹿城区环卫设施公共厕所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 |||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
| 管 理 制 度 | 30分 | 1、公共厕所面向社会实行免费开放,按规定提供标准卫生纸,公厕内不得销售任何商品。 | 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扣5分/次;出售商品的扣5分/次;卫生纸纸量少于供应盒1/3的扣1分/次。其他按规定应提供而未提供的扣1分/次。 |
| 2、免费公厕实行定人、定岗专人管理负责制,管理人员做到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文明服务。 | 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或未佩证上岗的扣1分/次;人证不符的每人次扣2分/次;未做到文明服务的扣2分/次。 | ||
| 3、公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承诺开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应上墙,公厕标牌、男女标识牌、无障碍标志牌等厕所各类标识、标牌设置规范、醒目,保持标牌整洁和完好。 | 未按规定上墙的扣2分/项,标牌设置不规范、不醒目或未保持整洁完好的扣1分/处。 | ||
| 4、按照规定时间开放,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出现脱岗离岗现象及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留宿非保洁人员。 | 未按规定时间开放的扣5分/次;上班时间脱岗离岗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扣5分/次;无故不开放的扣10/次。 留宿非保洁人员的扣3分/次。 | ||
| 保 洁 质 量 | 40分 | 5、定时清洗,不间断保洁。公厕保洁要达到“十净、六无、一整洁”。十净:地面净、墙壁净、蹲位净、门窗净、隔板净、便池净、洁具净、灯具净、天花板净、周围环境净;六无:蹲坑便槽无杂物,厕内外无乱写、乱画、乱堆乱放,定期消毒无蝇蛆,厕内无明显臭味,上水通畅、下水无堵塞,厕内无灰网;一整洁:管理间干净整洁无杂物。 | 厕位占5分酌情扣1-5分(纸张、鞋印、烟头、粪迹、厕位门、厕位墙等); 地面占3分酌情扣1-3分(烟头、积水、粪迹、鞋印等); 门窗、洁具、灯具、天花板、墙壁不净扣1分/处。 小便器内无卫生球的扣1分/处 乱写、乱画、乱堆乱放扣1分/处。 管理间杂乱不洁扣1分。 |
| 6、公厕外环境(有绿化带的以绿化带外围为界限,无绿化带的外墙起4米范围内)整洁有序,无垃圾、无粪便、无晾晒衣物、无杂物堆放,严禁在公厕内擅自寄养动物。 | 公厕外环境不洁占3分酌情扣1-3分,有(垃圾、粪便、污水等)各扣1分; 杂物堆放及晾晒衣物等的扣1分/处; 饲养或寄养动物的扣2分/次。 | ||
| 7、做好公厕消杀工作,每日定时对公厕内外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蚊蝇孳生。 | 未按规定做好消杀工作的,扣1分/次; 一视野范围内苍蝇超过3只的扣1分/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鹿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uchengqu/20210529/10994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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