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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 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法律 | 市、县、乡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村委会、乡镇政府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法律 | 村委会、乡镇政府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 | 市、县、乡级政府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法律 | 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 6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 地方性法规 | 土地部门、乡镇政府 |
| 7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鹿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uchengqu/20210529/10989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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