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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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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

市、县、乡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村委会、乡镇政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法律

村委会、乡镇政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市、县、乡级政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法律

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6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土地部门、乡镇政府

  7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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