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序号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1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 法律 | 环保部门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环保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鹿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uchengqu/20210529/10989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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