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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428

 

 

 

 

附件

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修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机关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各科室(所)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照相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由各科室(所)负责管理。各科室(所)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负责人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要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第五条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本局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所)需添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在当年预算内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入后,按报销程序履行报销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填制的验收单(需要有使用或保管人员的签字),固定资产管理人依据验收单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平台。财会人员依据验收单及发票登记固定资产及相关账目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

第八条  本局办公室和各科室(所)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注明原因,报办公室核准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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