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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效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由区治污办组织对其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区治污办应依照本办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程序及步骤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一)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
(二)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
(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
(四)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
(五)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 接受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规模、工艺流程、工艺管线、生产设备、土地使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内外装修、质量标准等,必须与设计文件、合同等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预验。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先自行进行竣工预验,预验后向街道(乡镇)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街道(乡镇)初验。街道(乡镇)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报告,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咨询单位进行现场初验,形成初验意见;
(三)最终验收。根据初验整改情况,区治污办组织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条 最终验收步骤: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以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竣工图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
(二)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的意见,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三)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四)提出检查验收及限期整改意见;
(五)完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