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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鹿公函【2015】36号函的回复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贵局温鹿公函【2015】36号函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法律专家其后在对《条例》的解读中明确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酒吧、茶吧、咖啡厅、饭店、网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这些场所虽然也有可能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均不属自娱自乐性质,而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