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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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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促进和规范部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工作岗位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温州市鹿城区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及各基层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条 各单位内举办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安全防火责任人和职能科室,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伍。

第二条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第三章  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多层建筑防火、灭火、疏散等知识。

第二条 分期分批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受训率:兼职保卫干部、义务消防队员及后勤服务、设备维修人中达100%,使干部职工普遍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招用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各单位对外来施工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不准上岗工(操)作。

第四章  用火、用电、用气及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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