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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0〕9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各司法所:
为构建科学解决纠纷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引导人民群众选择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确保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化解社会矛盾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区法院立案厅设立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性
“诉调对接”是指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即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成立对接机构(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经得原告同意,将部分来院起诉的纠纷分流到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或接受委托调解,实现诉前、诉中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当前,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现复杂化,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劳动关系纠纷、房地产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等呈高发态势,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许多纠纷还涉及到政策、利益调整问题,单靠法律手段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诉调对接”,作为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功能互补的最佳途径和科学平台,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新内容,作为新一轮平安创建的重要举措,必将为我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诉调对接”程序的便利性、非对抗性,可以协调情理法的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基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明确案件的类型范围和工作原则
1、“诉调对接”的案件应当把握繁简分流原则。法院在分流案件时,应注意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争议很大的纠纷,则应由法院直接受理,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以充分发挥法院与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双方的职能优势,使纠纷得到最佳的救济途径。根据上述分流原则,结合本区实际,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聘任具有多年调解实践经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专职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