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鹿 城 区 司 法 局
鹿 城 区 总 工 会
鹿 城 区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温鹿司〔2011〕57号
关于成立鹿城区劳动人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通 知
各调委会、劳动保障所、功能区总工会、司法所、基层商会:
为适时依法调解不断增加的劳动人事纠纷,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优势,整合资源,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劳资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经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商定,决定建立鹿城区劳动人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具体事宜。
一、劳动人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以下单位人员组成;
主 任;张维忠(区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唐晨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 栩(区司法局副局长)
林章平(区总工会副主席)
石笑茹(区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成员;周丽丽(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吴亮(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胡笑华(区司法局148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渊(区司法局基层科副科长)、徐丽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副院长)、邱光荣(区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副主任)、戴震宇(区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副主任)。
二、劳动人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争议纠纷。
(二)检查、督促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劳动人事政策法规。
三、劳动人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区劳动人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辖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