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1〕25号
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
实 施 意 见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各派驻调解室: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深化大调解工作模式,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1〕20号)和省厅、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也是《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重点,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1、通过此次活动,使全区调解员树立人民调解工作职业精神。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为载体,在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倡导恪尽职守、乐于奉献、锲而不舍、促进和谐的人民调解工作职业精神。通过发现、培植、树立、推广一批先进典型,掀起学先进的热潮,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要做到与《人民调解法》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通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召开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广大人民调解员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利用排查调处纠纷的机会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法》,扩大《人民调解法》的社会知晓率,让广大人民调解员成为《人民调解法》的践行者和宣传者。
3、要做到活动开展与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相结合。要注意指导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在换届选举人事变动后,及时依法健全巩固村(居)、街道、镇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不断完善“交调”、“诉调”、“警调”“检调”等大调解机制与各项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信调、消费纠纷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依法实现村(居)调解组织全覆盖,做好新选任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4、做到活动开展与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相结合。通过制定完善人民调解法相关配套制度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规范文书格式,完善调解纠纷登记和统计数据的按时报送工作。依法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规范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和调解卷宗,全面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以保障活动的开展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5、做到活动与定期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相结合。特别是民间矛盾纠纷多发时期、多发阶段。要以深入化解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经营、旧城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为切入点,引导人民调解员提高对新型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要在化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纠纷中发掘典型,推广典型,评选出人民群众认可、信服的调解能手。要建立“人民调解能手”的人才库,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建设。
6、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动员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街镇干部参与到活动中来,发挥各方面优势,指导排查调解工作,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化解矛盾纠纷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顺利开展,取得良好成效。
7、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要以此项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受理、调解、结案、回访等环节,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合法合规、客观公正,以最大多数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公信力的标尺。
三、“人民调解能手”的条件
“人民调解能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