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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1〕21号
关于建立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业绩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了保障和提高农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完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评价体系,推动我区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文件)、《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建立鹿城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
(一)区司法局成立鹿城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由区局分管领导和区局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负责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居)等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负责确定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
鹿城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与基层工作管理科承担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当年度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对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当年度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
全区所有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当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考核年度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五)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履行职责的情况;鹿城区司法局根据需要要求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六)对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设若干项,分值合计100分。考核采取扣分制,逐项进行评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
(七)区司法局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全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确定、公布考核内容(见附件)。
区司法局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本行政区域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参照市局印发的考核内容,确定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并予以公布实施。
三、考核结果和评定标准
(八)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九)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农村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履行农村法律顾问职责,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量化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
(十)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2、在从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瑕疵,或者存在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拒不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
4、在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量化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
四、考核程序
(十一)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应当于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集中进行。具体由区司法局部署和安排。
(十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应当于每年11月份向所在的执业机构提交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见附件)、农村法律顾问卷宗。
农村法律顾问卷宗按年度和一单位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具体顺序为:
1、执业机构批办单(执业机构收结案审批表);
2、聘请常年农村法律顾问合同(见附件);
3、温州市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4、收费凭证(税务发票、统一收款收据和办案费用结算清单及有效凭证等);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帮助修订村规民约、审查合同、开设法制讲座、参与谈判、定期走访、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咨询、代书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村一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和有关材料;
6、工作小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敏感事件报告);
7、办案监督卡。
(十三)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评议考核,对其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对其提交的农村法律顾问卷宗进行评查,并依据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出具考核意见。
(十四)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农村法律顾问卷宗,并按照规定将考核意见及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
(十五)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材料后,应当根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及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确定考核等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评查农村法律顾问卷宗、召开座谈会听取农村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和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区司法局采取评查农村法律顾问卷宗等调查核实的方式确定考核等次的人数,应达到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考核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人数的20%以上,最少得超过10%。
(十六)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区司法局应当暂缓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
(十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参加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所在的执业机构应当如实报告,由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区司法局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由市司法局或区司法局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履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和报送相关材料等农村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工作职责的,由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司法局或区司法局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八)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中,区司法局发现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九)区司法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做出显著业绩的,由市司法局或区司法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由区司法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全额发放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贴。
(二十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减半发放当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贴,并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书面抄告其所在的行业协会、所在的执业机构和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在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贴担任农村法律顾问。
附:1、温州市鹿城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2011年度);
2、温州市鹿城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
3、温州市鹿城区农村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
主题词:法律顾问 业绩考核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月25 日 印发
附件1: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2011年度)
一、严格执行科学规范的委托聘请制度。(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