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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试行)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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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推进我区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强化医疗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和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医疗机构中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电子监管工作,现将《鹿城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标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全面提升药品管理和使用水平。

附件:鹿城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主题词:药品安全医疗机构   通知

抄送:鹿城区政府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卫生局

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印发

                                             

鹿城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的诚信意识,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鹿城区属医疗机构。

信用分类监管等级设置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

(一)A级信用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年度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2、本年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的;

(二)B级信用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年度内有二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

2、因违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被实施警告处理的;

3、本年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上;

(三)C级信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年度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的;  2、本年度内有二次以上(含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  3、本年度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本年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因出现一票否决项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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