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升和规范企业信用等级,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工商综【2010】16号)和(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2013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
鹿城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企业(包括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鹿城管辖的企业)。
第三条 评价指标
信用评价指标由信用积累分、信用流失分和信用能力三部分组成。信用积累分是指企业因守法或荣誉而增加的分数;信用流失分是指企业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扣分;信用能力是衡量一个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健康的最低指标。
第四条 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积累分≥35分为AAA级,表示信用优异;信用积累分≥20分为AA级,表示信用良好;信用流失分>;-10分为A级,表示信用稳定;信用流失分>;-30分为B级,表示信用波动;信用流失分>;-80分为C级,表示信用低下;信用流失分≤-80为D级,表示信用丧失。其中AAA和AA级企业不得出现信用流失分和信用能力受限的情况。
第五条 评价指标原则
以企业信用积累分和信用流失分为主,信用能力为辅的原则,由计算机系统进行及时的综合量化评价,并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六条 信用积累信息
影响信用积累分的信息有:
(一)企业成立年限(自动);
(二)连续守法经营年限(自动);
(三)实收资本(自动);
(四)企业荣誉:四名商标(驰名、著名、知名、名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