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党〔2012〕 5号
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
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科室、司法所:
根据区委区政府、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廉政风险排查为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建立健全防控制度为保障,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逐步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强化管理为手段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廉政风险,有效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围绕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查找廉政风险、评估风险等级、梳理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风险预警、强化考核追责等手段,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等措施,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一)查找廉政风险,评估风险等级(4月至6月)
1.全面查找廉政风险。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采取自己找、大家提、组织点、群众议、集体定等方式,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一是查找个人岗位廉政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干部职工对照履行职责、执行制度和存在问题的情况,认真分析并查找出个人在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报局党组审核。二是查找机关内设机构廉政风险。对单位内部人、财、物管理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要岗位,由机关内设机构对照职责定位等情况,查找在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并细化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报局党组审核。三是查找单位风险。结合我局职能工作,认真查找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报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2.客观评估风险等级。对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的机率大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评估成三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的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级廉政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如涉及较大的人财物管理权或自由裁量权的岗位,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二级廉政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如涉及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岗位,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廉政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低,在单位或岗位内部,通过一定手段很快能解决的风险。主要涉及没有人财物等权力、工作内容较公开透明的岗位,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管理和负责。
3.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库。单位、机关内设机构、个人查找的廉政风险点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经组织审核把关后,填写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机关内设机构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和个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对查找的廉政风险要加强综合分析和研判,结合信访举报、考核检查等渠道获得的信息,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库,并适时更新信息库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防控举措,强化权力制约(7月至9月)
1.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根据廉政风险等级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教育。通过情景教育、案例警示、廉政承诺、约访谈话等多种形式,重点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和法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廉洁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规范业务工作流程。以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为重点,对照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三定”方案,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对单位、机关内设机构和岗位权力事项自下而上进行清理规范,逐项审核确定权力事项的类别、行使依据、责任主体。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规定的职权,原则上取消,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加以设定;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却不切实际或实际中不需要的职权,要尽可能取消。在清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削减审批项目,精简办事环节,防止已压缩的权力事项扩张、已取消的事项反弹。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按照“程序法定,流程简便”的要求,编制岗位职权目录、制度目录和业务流程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程序,固化工作流程。
3.强化权力制约。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风险较高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等,进行合理分解,强化制约监督。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项目审批等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重要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按规定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等制度。不断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