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2〕64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温州市司法局,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会计核算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附件
鹿城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1、预算拨入资金购入;2、自有资金购入;3、其他资金购入;4、其他部门赠与。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交通工具及机关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各科室(所)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照相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由各科室(所)负责管理。各科室(所)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负责人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要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第五条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本局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