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2〕63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主题词:财务 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温州市司法局,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会计核算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附件
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的财务,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局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岗位均由本局在编持证财务人员担任或兼任。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违纪的集体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严格收入管理,本局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统一入账、统一核算,并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当好领导参谋,每月上旬要向局领导提供上月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10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支出情况定期(一般为2个月)向局领导班子通报。
第八条 报销手续必须齐全。报销单据上须有支出用途说明和经办人的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业务专项经费单笔开支3000元起还需分管领导审核再送领导审批。空白的三联收据、罚没款单据、白条不准等报销。
第九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干部职工,其子女幼儿教育补助按温政办[2007]83号文件规定一年报销4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