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2〕 30 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2012年度机关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2012年度机关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区考绩办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月27 日 印发
《鹿城区司法局2012年度机关绩效考核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考核原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司法行政工作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局机关各科室和干部职工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绩效考核分科室和个人两部分内容。科室指局机关编制内科室和法律援助中心;个人指局机关各科室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
第四条 局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成员,下设考核办公室,政工科科长任考核办公室主任,考核办公室成员由其他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日常工作由政工科承担。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科室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分为共性目标考核和业务目标考核两部分。
(一)共性目标考核(30分)
1、内部团结,科室之间相互配合,无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整体作用发挥较好。达到要求得5分,没有达到要求不得分。
2、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及时解决理想、信念和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无作风散漫、工作懒惰、管理混乱等现象发生。达到要求得5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3、严格落实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做到政治理论学习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有体会。达到要求得5分,政治理论学习每缺一项减1分,无文字记载不得分。
4、积极参加局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参与率、出勤率达到90%以上。达到要求得5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减1分。
5、工作秩序正规,内部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热情服务,全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投诉过错责任。达到要求得5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6、实行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有信息反馈,工作轨迹清晰,文件资料完整齐全,信息工作考核达到《鹿城区司法局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要求。达到要求得5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二)业务目标考核(70分)
业务目标考核的内容是指各科室所承担的十件实事和承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详见《2012年度鹿城区司法局科室业务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局机关临时性工作任务,一般按业务科室职能给予调整,纳入科室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 个人工作绩效考核内容(100分)
1、政治表现。积极参加局机关、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热爱集体。达到要求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2、业务学习。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局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专业知识水平适应工作要求,业务能力较强。达到要求得10分,学习培训受到通报批评的该项不得分;不参加学习教育(因公请假除外),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全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达到要求得10分,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4、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单位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服务态度端正,热情为基层、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自觉维护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达到要求得10分,每被投诉一次并查证属实的,依据情节轻重扣1至5分,发生其他问题的,根据情况酌情减分。
5、日常出勤。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出全勤的得10分,迟到或早退1次减0.5分,旷工(半天)一次减1分。
6、业务水平。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通本职工作业务,能够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达到要求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酌情减分。
7、办事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能力,能够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突出,工作效率较高,统筹协调能力较强,有一定的文字材料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起草科室一般性文字材料。达到要求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酌情减分。
8、工作态度。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奉献精神较强。达到要求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酌情减分。
9、目标任务。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科室分配的目标责任任务,工作无差错、无失误。达到要求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酌情减分。
10、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达到要求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酌情减分。
第七条 为了鼓励各科室和个人创先争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科室和个人全年度所获得的荣誉、参加局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宣传报道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实行加分。同一奖项以最高奖励得分为准,不重复计算。
1、科室或个人获得荣誉奖励。获得全国及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省厅及省级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市局及市级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加1分。局获得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业务科室酌情加分。
2、科室或个人参加重大活动奖励。获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获得市直有关部门颁发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获得区直有关部门颁发的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秀奖加0.25分。
3、科室或个人获得上级领导批示肯定奖励。司法行政单项工作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3分;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到省厅厅长或市委书记、市长批示肯定的加1分。(多位领导就同一项工作作批示不重复加分)。
4、科室或个人信息简报奖励。在完成有关部门对各科室信息简报采用量任务的前提下,信息简报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用一篇加1分,被市局采用一篇加0.25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科室或个人宣传报道奖励。被中央级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3分,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2分,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一篇加0.5分。联合有关新闻媒体开展的宣传报道活动视情况酌情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科室或个人调研文章奖励。调研文章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采用一篇加3分,被市局采用一篇加1.5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对科室的工作绩效考核主要采取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总成绩为100分(不含加分部分)。
(一)科室自评。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各科室依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照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材料报局绩效考核办公室。
(二)量化考核(占总成绩的60%)。局机关绩效考核办公室依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各科室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量分析考核。
(三)民主测评(占总成绩的20%)。各科室在年度工作述职的基础上,组织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四)党组评价(占总成绩的20%)。局党组根据各科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综合表现,党组成员对各科室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第九条 对个人工作绩效考核采取个人自评、科室评议、领导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成绩为100分(不含加分部分)。
(一)个人自评。依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照个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个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个人书面工作总结材料报局绩效考核办公室。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个人工作总结材料的,视为放弃。自愿放弃的,不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表彰和有关奖惩活动。
(二)科室评议(占总成绩的40%)。科室负责人依据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个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局机关执纪执法监督考核的有关情况,为本科室每名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提出工作绩效考核分值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绩效考核办公室。科室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分值与科室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分值一致,由局绩效考核办公室统一确定。
(三)领导评议(占总成绩的30%)。局领导对个人进行评议。
(四)群众评议(占总成绩的30%)。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工作,测评结果纳入个人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单位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设基本分100分,分管工作50分,单位主要领导评价20分,民主测评30分。
(一)分管工作(50 分)。根据分管工作科室总得分数的平均数乘以50%为该领导的工作得分,单位主要领导的基本分为50分。
(二)单位主要领导评价(20 分)。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分类定档评价,以优秀20分,称职16分,基本称职12分,不称职0分的标准测算,最后计算出领导干部该项得分,单位主要领导的基本分为20分。
(三)民主测评(30 分)。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其中优秀得票率在80%及以上的,得满分30分;优秀得票率在70%(含)--80%的,得28.5分;优秀得票率在60%(含)--70%的,得27分;优秀得票率在50%(含)--60%的,得 25.5 分;优秀得票率在50%以下且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为24分;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为20分。
第四章 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一条 科室工作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局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群众评议,结合局机关执纪执法监督考核等情况,综合分析各科室的工作实绩,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局党组研究确定。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良好等次;综合得分70分以上的为合格等次,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科室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群众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负有过错责任、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本科室干部职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因工作失误,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4、责任范围内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
5、内部不团结,无理取闹,发生斗殴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个人工作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等次;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合格等次;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个人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2、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受到省、市、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3、无故旷工、请假超假,全年度旷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成绩欺骗组织群众,经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
6、不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组织考核,违反考核纪律致使考核结果显失公平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科室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推荐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先表彰活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的候选人。连续两年工作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科室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取消科室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表彰资格;
2、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局党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4、连续两年工作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科室,对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降、免职。
第十八条 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2、局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