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2〕14号
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
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和省市司法局的相关精神,有机结合“进村入企大走访,服务发展惠民生”活动,区司法局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2012年是我区克难攻坚,经济转型发展关健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多种手段,利用 “进村入企大走访,服务发展惠民生”活动,同时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居)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开展普遍排查。
2、重点排查。对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
(二)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