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4〕54号
鹿城区司法局转发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衔接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将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温司〔2014〕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4年9月18日
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衔接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市司法局和市人力社保局会商,并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共同意见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对象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或在本地务工且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并能出具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的;
4、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属于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免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职工;
2.持地方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