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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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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441

 

关于修订《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

  

 

各科室、司法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工作,结合上级财务制度规定及我局实际情况,对《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温鹿司〔2014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4 84

 

附件

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的财务,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局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岗位均由本局在编持证财务人员担任或兼任。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违纪的集体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严格收入管理,本局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统一入账、统一核算,并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当好领导参谋,每月上旬要向局领导提供上月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10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支出情况定期(一般为2个月)向局领导班子通报。

第八条 报销手续必须齐全。报销单据上须有支出用途说明和经办人的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业务专项经费单笔开支2000元起还需分管领导审核再送领导审批。空白的三联收据、罚没款单据、白条不准等报销。

第九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干部职工,其子女幼儿教育补助按温政办〔200783号文件规定一年报销480元。

第十条  公车改革后,按鹿委办发〔2012113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浙财行〔201410号、温鹿车改办〔201312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严格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召开会议前要先编制会议预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和局长审批同意,各类会议费用须在会议结束后五天内由会务人员负责办理结算手续,报销时要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并附会议通知、签到单、预算单以及费用清单。

第十二条 资料印刷、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由科室提出要求,填报《支出预算审批表》,注明报表资料(办公用品)名称、数量及所需经费、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纸张等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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