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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3〕33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信息、调研、宣传
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区属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加强我局信息、调研工作,加大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现将《鹿城区司法局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局的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原《鹿城区司法局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温鹿司〔2012〕29号)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鹿城区司法局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切实加强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全系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局各科室、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求报送,不作考核要求。
二、考核标准
按照考核分数计算,办公室的考核分数为120分,政治处为30分,七都司法所30分,其他科室、司法所均为40分;其中调研文章分不少于5分。
三、计分范围
被《鹿城司法行政简报》和上级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采用的信息,公开刊物所采用的稿件以及各科室、所撰写的调研文章。
(一)信息计分标准
1、《鹿城司法行政简报》设3个栏目:《重要信息》、《工作动态》和《简讯》。被《重要信息》采用的每条计4分;被《工作动态》采用的每条计3分;被《简讯》采用的每条计2分。司法所、各科室提供的信息经综合编发的,予以记1分。
2、被《温州司法行政简报》或市司法局门户网站采用的:重要信息每条计6分;简讯每条计3分。
3、被区委办、区府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信息计6分,公务网动态、简讯计3分。
4、被省厅《司法行政简报》或省厅门户网站,温州市委办、市府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专报计20分,重要信息计10分,每条简讯计5分。
5、被国家司法部、省委办、省府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计40分。
6、被区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在原有的基础上另外加分。被区委、区政府,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的,加10分,被市委、市政府,省厅主要领导批示的,加20分,被省委、省政府,司法部主要领导批示的,加30分,被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批示的,加50分。同一条信息分别受到多位领导批示的,以职务最高的领导批示加分一次。
7、被采用的信息由两个以上科室(所)供稿,每个供稿科室(所)均得到该信息的分数。
同时被多种信息刊物采用的,按照最高的分数计分。
(二)调研文章计分:
调研文章每篇计5分(调研文章字数不少于2000字),调研文章获省厅一等奖的每篇计25分;获省厅二等奖、温州市局、区级一等奖的每篇计20分;获省厅三等奖、温州市局、区级二等奖的每篇计16分;获省厅优秀奖、温州市局、区级三等奖的每篇计12分;获市局、区级优秀奖的每篇计8分。
调研文章被公开刊物采用的,以主办该公开刊物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予以计分,具体如下:县(区)级,计5分;市(厅)级,计10分;省(部)级,计16分;国家级,计32分。
(三)对外宣传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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