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更快更便捷地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研究决定,对简易登记事项实施一审核准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简易注册登记审批事项
简易注册登记审批事项实行窗口“一审核准”制。其中,10项简易登记事项实行窗口即办。
(一)公司制企业
1、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限住所或营业场所不涉及改变房屋用途及地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营业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经营范围(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股东名称或姓名的变更登记。
2、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
4、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注销登记。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的备案;不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6、公司清算组及取消清算组备案。
7、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发执照副本、换照、执照遗失补发。
其中第5、6、7项实行窗口即办。
(二)非公司制企业
1、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的设立登记。
2、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或地址(不涉及改变房屋用途及地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经营范围(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3、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4、非公司制企业章程备案。
5、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增发执照副本、换照、执照及集团登记证遗失补发。
其中第4、5项实行窗口即办。
(三)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的设立登记
2、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范围(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经营场所(不涉及改变房屋用途及地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的变更登记。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合伙期限的变更登记。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增发执照副本、换照、执照遗失补发。
其中第5项实行窗口即办。
(四)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的设立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投资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范围(不涉及新兴行业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及方式、住所或营业场所(限住所或营业场所不涉及改变房屋用途及地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行政区划或路名调整)、出资额变化的变更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