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温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46号)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户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出生登记
一、国内出生婴儿出生登记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
1.申请条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包括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下同)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出生登记。其中非婚生婴儿(指婴儿出生登记时父母未领结婚证或者婴儿父母一方身份不清、下落不明等特殊原因。下同)随母生活的随母申报出生登记,随父生活的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离婚的,由判决(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书中有抚养权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均死亡、出国、服刑在押等被注销户口的,可随婴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可在婴儿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也可随婴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2.材料要求:①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或者户主申请报告、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③婴儿父母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④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和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⑤婴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和父母页复印件)。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①在家庭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居住条件证明、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②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婴儿父母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
③婴儿出生后超过30日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④超过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由社区民警对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应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
⑤婴儿出生登记时申报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共同签字的申请报告(除父母一方死亡或者服刑在押无法到场外)。
⑥持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且婴儿父母未领取结婚证非婚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由社区民警对婴儿父亲和母亲制作询问笔录材料、必要时应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其中婴儿父母一方身份不清、下落不明的,社区民警只对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制作询问笔录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可不再提供另一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母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⑦因婴儿母亲身份不清、下落不明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供鹿城区妇幼保健所出具“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社区民警对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制作询问笔录材料、必要时应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可不再提供另一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母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⑧婴儿父母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决(裁定)书(附复印件)或者调解协议书(附复印件)。(可不再提供另一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母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⑨婴儿父母一方死亡、出国、服刑在押等被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其户口注销证明。(可不再提供注销户口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⑩婴儿父母均死亡、出国、服刑在押等被注销户口或者确不具备随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条件(可准其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可不再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监护人户主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复印件)、与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关系证明。
⑾婴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现役军官证(附复印件。可不再提供居民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监护人户主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复印件)、与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关系证明(在婴儿父母部队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的,不用提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监护人户主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与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关系证明)。
⑿婴儿父母一方是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随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父母一方所在单位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婴儿父母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证明。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证明,即有下列之一,㈠取得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凭学历(附复印件)或者学位证书(附复印件);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㈢入选地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和引进计划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称号、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凭温州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㈣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人,凭市科技局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㈤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的,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㈥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引进人才,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
⒀在国内出生婴儿随父母出国后年满十八周岁不具有华侨身份的,还需提供出入境部门出具非华侨身份证明。
3.办理流程:
①婴儿出生后未满1年(不含1年)申报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核准、办理。
②婴儿出生1年(含1年)后未满5年(不含5年)申报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填写《户口迁移(变动、登记)审批表》→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窗口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来所办理。
③婴儿出生5年(含5年)后或者婴儿母亲身份不清、下落不明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超过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填写《户口迁移(变动、登记)审批表》→所领导审批→分局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审核→大队领导审批→派出所领回审批结果→派出所户籍窗口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来所办理。
4.办理期限:
①婴儿出生后未满1年(不含1年)申报出生登记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②婴儿出生1年(含1年)后未满5年(不含5年)申报出生登记的,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同时出具《收件回执》)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告知。
③婴儿出生5年(含5年)后或者婴儿母亲身份不清、下落不明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超过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的,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同时出具《收件回执》)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上报;分局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告知。
二、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47号)的规定。
1.申请条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登记在鹿城区,子女出生在国外(含华侨、非华侨)、具有中国国籍、现居住生活在鹿城区且未满18周岁(指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由该子女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申报出生登记。
2.材料要求:①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亲自到场签字的申请报告、②出生证明(非中文出生证明,需提供国内经公证的翻译件)、③父母结婚证(附复印件。非中文结婚证,需提供国内经公证的翻译件)、④父母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⑤父母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和父母页复印件)、⑥子女入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附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附复印件)、⑦父母入境使用的护照(附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附复印件)。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①在家庭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小孩父母居住条件证明、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②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孩父母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
③父母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决(裁定)书(附复印件)或者调解协议书(附复印件)。(可不再提供另一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母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④父母一方死亡、出国、服刑在押等被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其户口注销证明。(可不再提供注销户口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申请人提供的出生证明上父亲信息缺失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共同签字的申请报告、辅以法院出具父子关系裁定或者亲子(父子)鉴定等材料。
⑥对申请人提供的出生证明上父母亲信息与结婚证、护照、户口登记信息等相关材料之间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共同签字的申请报告、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核同一人的认定结论(或者辅以法院出具父子关系裁定或者亲子(父子)鉴定等材料)。
3.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核准、办理。
4.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收养婴儿出生登记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和《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
1.申请条件:国内公民通过全国各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通过非社会福利机构(即私自收养),并查找不到生父或者生母的弃婴、儿童,并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居住生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已办理《收养登记证》,由收养人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迁移到收养人家庭户。对于国内公民在年 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以前私自收养,并查找不到生父或者生母的弃婴、儿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居住生活且已办理《收养公证书》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材料要求:①收养人申请报告、②《收养登记证》(附复印件)或者《收养公证书》(附复印件)、③收养人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④收养人夫妻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⑤收养人夫妻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和收养人夫妻页复印件)、⑥核查比对“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结果材料(派出所自行提供)。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①在家庭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收养人居住条件证明、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②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
3.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核准、办理。其中年 4月 1日前私自收养无《收养登记证》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填写《户口迁移(变动、登记)审批表》→所领导审批→分局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审核→大队领导审批→派出所领回审批结果→派出所户籍窗口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来所办理。
4.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中年 4月 1日前私自收养无《收养登记证》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同时出具《收件回执》)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上报;分局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告知。
第三章 迁移登记
一、购房迁移落户
根据温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46号)和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温公通〔2012〕326号)的规定。
1.申请条件:在鹿城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并已取得该房屋产权证或者正式全额购房发票的公民,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其本人在鹿城区购房迁移落户,同时可申请其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未婚成年子女、与迁移人同户的夫妻双方在原籍无合法房屋产权和无生活来源的已婚成年子女等家属随迁。
2.材料要求:①迁移人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和随迁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③迁移人和随迁人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和迁移人、随迁人复印件)或者户口迁移证(附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④迁移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正式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其中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需提供经银行经办人核对签名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房屋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复印件和拆迁部门出具安置证明或者房屋调拨单。下同)。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持迁移人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者正式全额购房发票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迁移人《结婚证》(附复印件。非中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持迁移人父母房屋产权证或者正式全额购房发票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关系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迁移人夫妻双方(未婚单方)在鹿城区无房产证明;
房屋产权人与未成年子女一起迁移但配偶不随迁的,还需提供迁移人《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随迁的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与迁移人不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的,还需提供随迁人与迁移人的结婚证、父母子女等关系证明;
随迁未婚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原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除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和在校大学生外);
随迁同户已婚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原籍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已婚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在户口原籍地无房产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街道(镇)出具的在原籍地未就业证明或者《待业证》(附复印件)或者《失业证》(附复印件);
房屋产权共有的,还需提供另一方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无需提供房屋产权另一方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入的证明书);
原籍地为温州市各县市区(不含鹿城区。下同)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迁入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温州市计划生育状况证明书》。
3.办理流程:
①温州市各县市区(含鹿城区)公民购房迁移落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核准、办理。
②温州市外公民购房迁移落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填写《户口迁移(变动、登记)审批表》→所领导审批→分局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审核→大队领导审批→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将审批结果网上告知派出所→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4.办理期限:
①温州市各县市区(含鹿城区)公民购房迁移落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②温州市外公民购房迁移落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同时出具《收件回执》)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上报;分局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告知。
二、投靠迁移落户
根据温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46号)和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温公通〔2012〕326号)的规定。
1.申请条件:具有鹿城区户籍的公民,在鹿城区具备居住条件且本人户口已经迁入,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其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未婚成年子女、与迁移人同户的夫妻双方在原籍无合法房屋产权和无生活来源的已婚成年子女等家属随迁。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的鹿城区公民,在鹿城区范围内没有子女照顾生活的,可申请1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属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2.材料要求:①迁移人和被投靠人户主共同申请报告、②迁移人和被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主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③投靠双方居民户口薄(附首页、迁移人页、随迁人页、被投靠人页、被投靠人户主页复印件)或者户口迁移证(附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④迁移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⑤居住条件证明、⑥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⑦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派出所自行提供)。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迁移人与未成年子女一起迁移但配偶不随迁的,还需提供迁移人《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随迁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与迁移人不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的,还需提供随迁人与迁移人的结婚证、父母子女等关系证明;
随迁未婚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原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除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和在校大学生外);
随迁同户已婚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原籍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已婚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在户口原籍地无房产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街道(镇)出具的在原籍地未就业证明或者《待业证》(附复印件)或者《失业证》(附复印件);
原籍地为温州市各县市区(不含鹿城区。下同)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迁入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温州市计划生育状况证明书》。
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办理人才引进迁移落户后,再申请其配偶和未成年人投靠迁移落户在其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一方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证明。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证明,即有下列之一,㈠取得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凭学历(附复印件)或者学位证书(附复印件);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㈢入选地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和引进计划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称号、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凭温州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㈣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人,凭市科技局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㈤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的,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㈥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引进人才,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可不再提供居住条件证明、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或无房户公民因各种原因迁入其他社区集体户或者投靠亲友(含配偶、父母子女、旁系亲属、同事朋友)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投靠夫妻双方(未婚单方)在鹿城区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投靠亲友的,还需提供被投靠亲友的房屋产权证(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3.办理流程:
①温州市各县市区(含鹿城区)公民投靠迁移落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核准、办理。
②温州市外公民投靠迁移落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填写《户口迁移(变动、登记)审批表》→所领导审批→分局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审核→大队领导审批→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将审批结果网上告知派出所→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4.办理期限:
①温州市各县市区(含鹿城区)公民投靠迁移落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②温州市外公民投靠迁移落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同时出具《收件回执》)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上报;分局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告知。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回原籍迁移落户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
1.申请条件:原籍鹿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下同)学生录取时将户口从鹿城区迁移到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因故退学或者肄业将申请户口迁回原籍,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向原户籍登记地址或者父母现户籍登记地址或者原籍其他居住地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2.材料要求:①学生或者父母申请报告、②学生和父母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③父母居民户口簿(附复印件)、④学生户籍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⑤学校退学文件(附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⑥原户口迁出证明。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①在家庭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居住条件证明、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②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父母双方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
3.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填写《户口迁移(变动、登记)审批表》→所领导审批→分局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审核→大队领导审批→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将审批结果网上告知派出所→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4.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同时出具《收件回执》)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上报;分局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告知。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回原籍迁移落户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厅[2010]33号)的规定。
1.申请条件:本省籍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下同)学生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可根据需要将申请户口迁回原籍,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向原户籍登记地址或者父母现户籍登记地址或者原籍其他居住地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申请时学生父母的户口已全部迁往本省市外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往省内的父母现户籍登记地址。
2.材料要求:①学生或者家长申请报告、②学生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③父母居民户口簿(附复印件)、④学生户籍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⑤在校学籍证明、⑥原户口迁出证明。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①在家庭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居住条件证明、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②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父母双方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
3.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填写《户口迁移(变动、登记)审批表》→所领导审批→分局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审核→大队领导审批→治安二大队户籍室将审批结果网上告知派出所→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4.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同时出具《收件回执》)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上报;分局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告知。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移落户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
1.申请条件:原籍鹿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下同)毕业生(含结业生),毕业后回原籍申请迁移落户的,由毕业生本人或者家长向原籍地派出所申请;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非鹿城区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毕业后在鹿城区就业申请迁移落户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就业地派出所申请。
2.材料要求:①学生或者家长申请报告、②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③居民户口簿(附复印件)、④户口迁移证、⑤毕业证书(附复印件)或者结业证书(附复印件)。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①在家庭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居住条件证明、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②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父母双方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
③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鹿城区无合法房产证明。
④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非鹿城区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还需提供就业报到证(附复印件)、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附复印件)。
3.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核准、办理。
4.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招生录取迁出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1.申请条件:被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下同)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
2.材料要求:①学生或者家长申请报告、②学生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③学生居民户口薄、④学校录取通知书(附复印件)。
3.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核准、办理。
4.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人才引进迁移落户
根据温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46号)和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温公通〔2012〕326号)的规定。
1.申请条件:
⑴工作调动迁移落户申请条件:经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入鹿城区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可申请其本人在鹿城区迁移落户,同时可申请其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与迁移人同户的夫妻双方无合法房屋产权和无生活来源的已婚成年子女等家属随迁。
⑵基础人才引进迁移落户申请条件:鹿城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35周岁以下基础人才,可申请其本人在鹿城区迁移落户,同时可申请其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等家属随迁。
⑶高层次人才引进迁移落户申请条件:鹿城区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其本人在鹿城区迁移落户,同时可申请其配偶、退休或者已到退休年龄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与迁移人同户的夫妻双方无合法房屋产权和无生活来源的已婚成年子女等家属随迁。
上述人员迁移落户时,迁移人及其配偶在鹿城区有合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上用途有居住。下同)的,必须落户在迁移人或者其配偶合法房屋。迁移人及其配偶在鹿城区无合法房屋产权的,可落户在迁移人夫妻双方父母及迁移人子女在鹿城区合法房屋或者在鹿城区投靠亲友(按配偶、父母子女、旁系亲属或者朋友的先后顺序投靠落户。下同)或者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其中工作调动和基础人才引进人员迁移落户时有随迁人的,迁移人和随迁人不得落户在单位集体户)或者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2.材料要求:
⑴工作调动迁移落户材料要求:①迁移人申请报告、②迁移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③迁移人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和迁移人页复印件)或者户口迁移证(附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④温州市委组织部或者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调动通知书》(附复印件)和《人员流动登记表》等用人单位录用、聘用、任命证明。
⑵基础人才引进迁移落户材料要求:①迁移人申请报告、②迁移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③迁移人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和迁移人页复印件)或者户口迁移证(附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④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附复印件)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附复印件)或者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附复印件)等、⑤所在企事业单位申请报告、⑥所在企事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附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附复印件)、⑦迁移人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复印件)或者高校劳动就业协议书等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迁移人在所在企事业单位社保缴纳(缴纳至迁移户口申请前一季度为准)证明。
⑶高层次人才引进迁移落户材料要求:①迁移人申请报告、②迁移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③迁移人居民户口簿(附首页和迁移人页复印件)或者户口迁移证(附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④学历学位或者资格认定证明,即有下列之一,㈠取得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凭学历(附复印件)或者学位证书(附复印件);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㈢入选地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和引进计划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称号、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凭温州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㈣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人,凭市科技局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㈤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的,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㈥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引进人才,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证明(附复印件)、⑤所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报告。
其中,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对应材料:
落户在迁移人合法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附复印件。其中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需提供经银行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或者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
落户在迁移人配偶合法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附复印件。其中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需提供经银行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或者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及迁移人配偶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迁移人配偶同意落户证明、迁移人《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落户在迁移人夫妻双方父母及迁移人子女合法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附复印件。其中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需提供经银行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或者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及房屋产权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证明、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投靠亲友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附复印件。其中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需提供经银行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复印件)或者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及房屋产权人和被投靠户主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被投靠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人及其配偶在鹿城区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所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人及其配偶在鹿城区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