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队、所:
为规范环保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贯彻落实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十抄告”制度的补充通知》(温鹿环发〔2011〕45号)和《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十抄告”制度的通知》(温鹿环发[2012]18号)予以废止,不再执行。同时,对《关于贯彻落实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十抄告”制度的通知》(温鹿环发〔2011〕26号)的部分内容予以删除,删除第二条中“或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建筑”的内容,删除第三条内容。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在接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书面通报后(如违法建筑处置决定、违法建筑信息抄告单等),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环保许可审批手续,切实履行好整治查处违法建筑的协助防控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