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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十抄告制度有关文件予以废止和删除部分内容的通知(CLCD15-2014-0001)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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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队、所:

  为规范环保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贯彻落实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十抄告”制度的补充通知》(温鹿环发〔2011〕45号)和《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十抄告”制度的通知》(温鹿环发[2012]18号)予以废止,不再执行。同时,对《关于贯彻落实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十抄告”制度的通知》(温鹿环发〔2011〕26号)的部分内容予以删除,删除第二条中“或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建筑”的内容,删除第三条内容。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在接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书面通报后(如违法建筑处置决定、违法建筑信息抄告单等),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环保许可审批手续,切实履行好整治查处违法建筑的协助防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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