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队、所:
《温州市鹿城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至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管理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环评审批(包括市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性质和建设辖区的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分A、B、C三类,综合开发科负责管理分类。
A类(重污染企业):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冶金冶炼、印染、水洗、医药、医院、化工、农药、造纸、制革(不包括后处理)、人造革(包括移膜革)、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饮料食品等;
B类(轻污染企业):除A类和C类以外的其余项目为B类;B类项目若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与居民区邻近地处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则上升为A类;
C类(一般企业):房地产、学校、服装、电子、基础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厂)等。
第四条 环境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环境监察中队(以下简称中队)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察。
大队受局委托,负责建设项目A类试生产的审查、“三同时”环保验收的组织,“三同时”监管各类报表、台帐的汇总统计。局综合开发科、污管科、环境监测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A类“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队负责建设项目B、C类试生产的审查、“三同时”环保验收的组织,“三同时”监管各类报表、台帐的汇总统计。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分类,大队、中队分别监管。
(一)对A类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大队监管,中队配合监管。
(二)对B、C类建设项目的管理:中队负责监管。
第六条 综合开发科每月上旬将上月的A类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包括环评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审批明细表)的备份交大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并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案送交大队。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预计投入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二)核实项目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三)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环保“三同时”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隐蔽”工程(指工程需要在地下布设,竣工时将不能直接检查的部分,如地下排污管网等),要求建设单位在覆盖前,通知辖区中队,由中队对其“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
对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定期向大队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大队对监理报告进行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