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4〕62号
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益律师团队管理细则(试行)》和
《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案件质量考核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益律师团队管理细(试行)》和《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案件质量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益律师团队管理细(试行)
2、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案件质量考核细则(试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4年11月6日
附件1
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益律师团队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益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队伍的管理,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律师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为鹿城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益律师团队的公益律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法律援助形式为刑事辩护和代理。
第四条 公益律师必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公益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各自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律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公益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不准向受援人索、拿、卡、要,不得接受宴请和礼物,不做损公利己的事。
第七条 公益律师不得无故拒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在接受指派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益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受援人的监督,尽职尽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律师收结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益律师接案流程如下:
公益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案件后,到鹿城法律援助中心领取相关公函,并签署送达回证。
第十条 公益律师结案流程如下:
1、销案:已收案件,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终止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援助关系自动终止,公益律师必须到法律援助中心填写《销案登记表》并将已领司法文书归还至法律援助中心。
2、案卷归档:律师代理案件已结案的,填写《结案审批表》并将全部卷宗整理成册(附卷材料原则上都必须为原件),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存档,并填写《结案登记表》。要求卷宗内容各项信息填写完整、准确、真实,填表律师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补贴发放:办案补贴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归档案卷统一发放。
第三章 公益律师团队准入、退出制度
第十一条 公益律师团队由律师个人自荐、律所推荐相结合,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筛选,挑选出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执业律师组成。
第十二条 公益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退出公益律师团队,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与相应的处罚。
(一)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私自收受受援人或其亲属朋友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当权益;
(四)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六)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及律师所在律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