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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4〕31号
关于建立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街道、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创新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组织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鹿城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张维忠
副主任:周文林 严良明
成 员:陈光平 施良群 林芳 伊立 郑冬冬 黄思思 胡笑华
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由全区各街道(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所长、学校法制副校长等组成。
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地设在区教育局,日常管理工作及办公经费由区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及调解员培训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学生伤害纠纷一般由学校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或重特大的学生伤害纠纷可由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司法行政与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协作联动,指导调解。
(二)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依法调解和无偿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坚持调解免费的原则,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诉调衔接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资源优势,做到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自行或通过学校向纠纷发生地镇、街道调委会或区学生伤害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接到申请的调委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纠纷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