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鹿司〔2014〕14号
鹿城区财政局 鹿城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鹿城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温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区财政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鹿城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4年3月17日
鹿城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单位以外人员参与听庭的费用;
(五)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安排公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
(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上门服务或参与信访接待;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第七条 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值班补贴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实行补贴包干制,按照“立足民生,适当补助,逐步提高”的原则酌情给予必要的补助。每年由区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情况,在市标准范围内,确定补助标准(2014年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补贴发放标准附后)。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援助案件、事项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承办人员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根据规定据实报销,不适用《2014年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补贴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经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