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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司〔2013〕18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
考核办法(试行)》和《鹿城区社区法律
顾问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和《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2.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3.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4.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主题词:司法 律师 考核 通知
抄送: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律师协会,各司法所。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附件1
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试行)
为保障和提高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完善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评价体系,推动我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文件)、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大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化“律师服务五进”活动的意见》(温司〔 2010 〕28 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一)区司法局成立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叶志升任组长,法管科、各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管科,负责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确定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当年度履行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三)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对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当年度履行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全区所有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均参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律师在考核年度担任社区法律顾问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四)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在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因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区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要求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设若干项,分值合计100分。考核采取扣分制,逐项进行评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
(六)区领导小组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全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确定、公布考核内容(见附件),供各律师事务所参照。
三、考核结果和评定标准
(七)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八)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在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履行社区法律顾问职责,在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量化考核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
(九)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在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2.在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瑕疵,或者存在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执业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拒不参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
4.在参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量化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
四、考核程序
(十)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于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集中进行。具体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由区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十一)律师参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应当于每年11月份向所在的执业机构提交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见附件)、社区法律顾问卷宗。社区法律顾问卷宗按年度和一单位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具体顺序为:
1.执业机构批办单(执业机构收结案审批表);
2.聘请常年社区法律顾问合同(见附件);
3.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4.收费凭证(税务发票、统一收款收据和办案费用结算清单及有效凭证等);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帮助修订村规民约、审查合同、开设法制讲座、参与谈判、定期走访、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咨询、代书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社区一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和有关材料;
6.工作小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敏感事件报告);
7.办案监督卡。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执业机构中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对其提交的社区法律顾问卷宗进行评查,并依据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其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出具考核意见。
(十三)律师事务所完成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社区法律顾问卷宗,并按照规定将考核意见及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法管科)。
(十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材料后,根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及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确定考核等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评查社区法律顾问卷宗、召开座谈会听取社区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和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采取评查社区法律顾问卷宗等调查核实的方式确定考核等次的人数,应达到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考核的律师总人数的20%以上,最少不得低于10%。
(十五)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其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
(十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所在的执业机构应当如实报告,由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区领导小组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履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和报送相关材料等社区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工作职责的,由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七)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中,发现律师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八)完成本行政区域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展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十九)律师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做出显著业绩的,在系统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律师经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由区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全额发放当年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
(二十一)律师经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区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减半发放当年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财政补助,并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书面抄告其所在的行业协会、所在的执业机构和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在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担任社区法律顾问。
附件2
鹿城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严格执行科学规范的委托聘请制度。(5分)
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应由所在的执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和聘请,与社区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未由所在的执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和聘请并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每查实一起扣2.5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未采用范本格式的,每查实一起扣2.5分。
二、认真开展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制定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8分)
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应对社区法律顾问单位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社区组织机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存档备查。
未填写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存档备查的,每查实一起扣4分;未制定年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计划并存档备查的,每查实一起扣4分。
三、认真执行定期联系制度。(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