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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CLCD12-2015-0001

藤桥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和《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4〕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修订了《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州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区补偿资金拔出单位应当设立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所发生支出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支出和管护支出构成。管护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六条 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公布。公益林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4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每亩2.5元,公共管护费用每亩1元,管理费用每亩0.5元。                                                                                      第七条 补偿基金由中央、省、市补助和区财政配套拨款共同构成,其中国家级公益林与省级公益林由省级财政按省定分类补偿标准的40%补助,余额区财政配套;市级公益林主要由市财政拨款,区财政每年每亩配套1元,增量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90%,区财政配套10%。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区级管理费用在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补偿支出的补偿对象:

1、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助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山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4、公益林发生调整变化的,相应的补偿基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任务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二)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

1、管护人员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护林员和重点街镇监管员),以及对护林人员统一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2、公共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项目的实施单位。

3、管理费用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

第九条  补偿性支出,用于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未完成均股均利改革的集体统管山的补偿支出,原则上应将70%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留用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其中: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支出。护林人员包括公益林区护林组织的专职护林人员、兼职护林人员和重点街镇监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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