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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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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D13-2014-0001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临床护理津贴

(一)临床护理津贴按现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临床护理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内。

  (二)计算享受临床护理津贴的护理年限,与计算享受护龄津贴的护理年限一致。

  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一)按100%计发退休费的原基本工资基数

  1.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参加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固定工资和活的津贴(固定工资部分和活的津贴部分比例为6:4以上的,超过比例的活的津贴部分不得作为基数);

  3.参加1985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基础职务工资;

  上述对象包括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

  4.未参加1985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退休的为职务等级工资。

  (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的护理工作时间实行累计计算,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间断护理工作,按“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计算确定。

  (三)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增加额“见分进元”,增加额不满50元的按50元标准增加。

  (四)符合其他文件规定已经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不得高于原基本工资100%,但按原基本工资100%计算增加额低于50元的给予补足到50元。

  (五)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不涉及退休人员现行地方生活补贴费的表动,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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