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仰义街道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生产加工场所、民办教育机构、老年人场所和合用场所等
安全隐患整治标准的通知
各科室、社区、村、基层部门站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持续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根据省市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仰义街道结合辖区实际,分类型整理了部分场所的安全隐患整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四色”管理参考办法(试行)
2.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整治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3.温州市城中村生产加工场所安全综合整治验收基本要求
4.温州市老年人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5.温州市鹿城区民办学校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6.温州市鹿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7.温州市鹿城区托幼园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8.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
2015年5月5日
附件:1
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四色”管理参考办法(试行)
(温鹿消安发〔2014〕1号温州市鹿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2014年6月26日制发)
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以下简称出租房)消防安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出租房等级评价和“绿、蓝、黄、红”四级标识制度。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当前正在开展的各类包含出租房消防安全的阶段性整治行动。
一、“禁租类”(红牌居住出租房):
对出租房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整改到位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存在下列规定要素的发放红色标识牌,坚决予以查封、停租,严禁用于出租。
直接判定:存在下列规定中任意1项要素的直接判定为“禁租类”:
1.存在“三合一”且未按规定整改到位。
2.木质楼板、木质楼梯结构的出租房未按规定进行整改且不符合规定的部位出租住人。
综合判定:同时存在下列规定中任意2项要素的综合判定为“禁租类”:
1.灶间、厨房未独立设置或者设置在居住的房间内、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内。
2.采用可燃材料进行隔间,用于居住。
3.电瓶电动车、摩托车未独立设置放置区域(房间)或者设置在居住的房间内、室内公共疏散走道内。
二、“严管类”(黄牌居住出租房):
对出租房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整改到位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未达到“禁租类”标准的,存在下列规定要素的发放黄色标识牌,实行严查严管,限期整治到位。
直接判定:存在下列规定中任意1项要素的直接判定为“严管类”:
1.出租房租赁未实施登记备案且租赁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及消防安全协议。
2.在居住间、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内使用明火或者未按规定设置独立房间(厨房)集中使用。
3.采用可燃材料进行隔间,用于居住。
4.电瓶电动车、摩托车未独立设置放置区域(房间)或者设置在居住的房间、室内公共疏散走道内。
5.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少于5平方米。
6.电气线路敷设未采用金属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存在私拉乱接。
7.未按规定配置干粉灭火器、逃生绳、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8.30人(含)以上出租房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未按规定设置点式报警器。
综合判定:同时存在下列规定中任意2项要素的综合判定为“严管类”:
1.居住隔间使用双面石膏板(防火板)进行防火分隔,但未砌至楼板底或仍留有孔洞。
2.电表后未安装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
3.电气线路敷设已经采用金属或PVC阻燃套管保护,但未保护到位。
4.已配置干粉灭火器、逃生绳、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但数量不符合要求或个别损坏。
5.出租房租赁未实施登记备案或租赁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及消防安全协议。
6.疏散通道不否符合《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试行)》。
三、“基本合格类”(蓝牌居住出租房):
对出租房责令其限期整改后,基本整改到位仍存在问题但未达到“严管类”标准的,发放蓝色标识牌,可以依法出租,并定期开展巡查,对存在隐患进行督改,确保承租人数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合格类”(绿牌居住出租房):
对出租房责令其限期整改后,完全符合《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试行)》规定的发放绿色标识牌,可以依法出租。
附件:2
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整治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温鹿消安发〔2014〕1号温州市鹿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2014年6月26日印发)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要求,适用于当前正在开展的各类包含居住出租房(以下简称出租房)消防安全的阶段性整治行动。
一、30人(含)以上出租房
(一)出租条件:出租房租赁实施登记备案制,必须向当地街镇登记备案,对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备案,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居住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及消防安全协议,出租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租人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含),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二)防火分隔:用于出租的房屋与生产经营性活动用房之间必须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出租房隔墙应砌至楼板底且为不留孔洞的不燃材料(实体墙或双面石膏板、防火板),木楼板、木楼梯层不得住人。
(三)安全疏散:应设置独立疏散楼梯,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3层(含)以上出租房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防盗窗(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除外),疏散通道应符合《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试行)》。
(四)明火使用:居住间和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设置独立房间(厨房)集中使用。
(五)电线敷设: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到位;每一电表后应安装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六)消防设施:每层至少配备两具3-4公斤的ABC干粉灭火器,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3层(含)以上的出租房每层配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并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七)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走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或者停放于室外敞开处,不得停放在居住房间和室内公共疏散走道内。
二、30人以下出租房
(一)出租条件:出租房租赁实施登记备案制,必须向当地街镇登记备案,对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备案,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居住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及消防安全协议,出租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租人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含)。
(二)防火分隔:居住部分不得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隔断,与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并均应隔至梁底、楼板底;2层及2层以下的木质楼板、楼梯出租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可以出租用于居住。
(三)安全疏散:应设置独立疏散楼梯,3层(含)以上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防盗窗(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除外),每层应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四)明火使用:居住间和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内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设置独立房间(厨房)集中使用。
(五)电线敷设: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六)消防设施:每层至少配备两具3-4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且设在便于取用部位,放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附件:3
温州市城中村生产加工场所安全综合整治验收基本要求
一、房屋建筑
*1.生产加工场所不得设置在层高2层或以上木质结构建筑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隔间设置生产车间。
*2.生产加工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房东住宿部分与生产加工场所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逃生通道。
3.设在“通天房”内的生产加工单位,其楼顶必须与相连建筑相通;相邻建筑有砖墙分隔。
二、疏散措施
*4.生产加工场所疏散逃生通道不得堵塞,疏散门向外开启,生产期间不得上锁,生产加工场所内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
5.三层以上(含三层)不准设置防盗窗,且应配备逃生软梯或救生绳。
*6.一个层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或作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应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电气设施
7.电源或分路要安装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器,电气线路应套阻燃管合理敷设。
8.使用带金属外壳的设备或移动电动工具存在漏电风险的,要有漏电保护措施。
四、安全管理
9.生产加工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10.特种设备必须经过质监部门登记、检测。
11.生产加工场所每50平方米配备1只3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每个单元层面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
*1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应专门设立仓库,有专人负责管理,最大存量不超过一天使用量。
*13.涉金属粉尘作业场所,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要求执行。
*14.涉及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执行。
*15.涂装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应按规定达到相应防爆等级,场所通风良好,并有隔离措施,密闭或狭小空间涂装作业要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考核验收要求:1.打*项目为否决项,生产加工单位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即为不合格。2.未打*项目为基本要求项目,生产加工单位仅一项不符合可视为合格,若2项不符合,则为不合格。
附件:4
温州市老年人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温政办〔2009〕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19日印发)
一、本整治标准所指的老年人场所为: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和活动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老人院、养老院、护理院等托老场所建筑。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既有老年人场所。新、改、扩建老年人场所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相关规定。
二、老年人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但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工业建筑和商场市场(不含 300 平方米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内;也不得设置在半地下、地下建筑内。
三、独立设置的老年人场所层数宜为3 层及 3层以下;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设置在地上 1、2、3 层。
四、老年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必须设置在2 层及 2层以下(当吊顶采用不燃材料时,允许设置在3层);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仅能设置在1层。
五、附设的厨房宜靠外墙独立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以柴油为燃料的厨房,其燃油锅炉和油箱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与走道或其他用房之间应采用隔墙或防火门分隔,且不得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六、老年人场所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七、老年人场所疏散楼梯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 米,室外疏散楼梯不应小于 1米,安全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1 米。
八、疏散走道采用敞开式外廊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疏散走道不采用敞开式外廊时,2层、3层的老年人场所可采用敞开楼梯间;4层及4层以上的老年人场所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不设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但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室内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楼梯或钢楼梯,室外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楼梯。
九、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十、疏散走道、楼梯口及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居住房间内应配备手电筒等移动照明工具。
十一、楼梯间和公共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实体轻质砖墙或砖墙分隔,并均砌至梁底或楼板底。房间之间可采用轻钢龙骨双层双面纸面石膏板隔墙分隔到楼板底或梁底,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分隔。
十二、老年人场所的每个房间(卫生间、储藏室等除外)应设外窗,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三、老年人场所应有室外消防水源。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老年人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十四、老年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五、电气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管穿管保护,配电箱、电表应安装在不燃基材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十六、老年人场所中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开窗形式。
十七、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厨房、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十八、老年人场所宜每50平方米配置1具2千克的ABC 类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且便于取用。
十九、老年人场所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宜超过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且在每个床位的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呼救按钮。
二十、老年人场所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习;
(三)针对本单位的实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热设备;
(五)应对服务对象进行分类,按照老人行动的难易程度确定其居住的楼层,行动不便的应安排居住在最低楼层并有专职陪护人员;
(六)疏散楼梯和走道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七)在楼梯间醒目位置和每个居住房间的门后,张贴消防安全常识和自救逃生方法的标识。
附件:5
温州市鹿城区民办学校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温鹿政办〔2009〕87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9日印发)
一、本整治标准适用于已审批登记的各类民办小学、职业学校的办学场所。新审批设立的学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
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在建造时不得超过二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学校不得超过一层。学校食堂厨房必须采用消防部门规定的耐火极限的楼板、防火隔墙、防火门与其他区域隔开。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房间顶棚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级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部位,可采用B1级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