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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仰义街道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村居、辖区有关单位:

  《仰义街道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实施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仰义街道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扶残助残社会氛围,发展我街道残疾人事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鹿委发〔2009〕58)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街道的残疾人。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下同),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本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

  3、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150%的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另外给予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残疾类别为听力语言的要求年龄60岁)。

  4、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实施托(安)养工程。

  (1)集中托(安)养补助标准: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补助托(安)养对象每年9000元(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和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托(安)养对象每年3750元。

  (2)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补助居家安养对象每年3750元;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居家安养对象每年1875元。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后,可继续享用其他保障待遇。

  5、农村: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街道: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优先提供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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