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鹿城区藤桥镇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各村(居)、各科室:
《鹿城区藤桥镇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农村饮用水管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鹿城区藤桥镇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巩固供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温州市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鹿城区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包括联村、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不包括市政自来水系统。
第三条 镇宣传办、农办、城管、城建、卫生、环保、执法、土地等科室站所及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保护设施安全;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
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
(五)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纠纷调解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落实农村饮用水的收费、支出、维修等管理。
第五条部分农村可实行饮用水谁投资、谁受益的分配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明确饮用水工程产权,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但有协议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
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
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相关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私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 确定农村供水水源地,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地,由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镇政府提出意见,区农林水利局会同区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各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报镇政府审批,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十一条 村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造非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禁止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村取用塘库、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