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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各村(居)、各科室: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招投标管理办法》、《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招投标管理制度》、《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招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镇范围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区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电力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镇级财政、镇属有关部门及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和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的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集体资产处置;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5、山场、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菜园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招投标分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进入镇招投标中心投资额在五万以下的上述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审批,然后确定人员协助操作和监督。
二、基本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镇招标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镇招投标活动接受区纪委、镇纪委的监督,同时接受区招投标管理站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主要职责
镇招标办和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镇所属单位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行全镇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制度;
(二)监督、管理本镇所属单位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三)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本镇范围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交易秩序;
(五)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六)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七)监督招投标和中标人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
四、招标方式
1、镇、村、镇属部门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招投标,有保留价的公开竞价、拍租。
2、镇、村、镇属部门办公用品集中采购以及镇、村、镇属部门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转)让,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租出让或采购的最高或最低价位标,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自行暗投报价,并在镇纪委和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然后确定中标人。
五、基本程序
(一)交易申请
招标人可以是镇人民政府、镇属部门、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填写“藤桥镇工程项目招投标计划报批表”,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招标人条件等)。村级招投标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两委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
镇招标办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标底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招投标中心协助下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常安排、招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予以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接受报名
1、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
2、为了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工程情况特殊的,报名时可要求投标单位同项目所在地村居做好政策处理对接,经村居确认同意后,出具有村居盖章的政策处理对接联系单原件予以报名。村居出具政策处理对接联系单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镇招投标中心或招标代理公司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五)资格(质)审查
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图纸等有关文件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或竞标后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设立标底的方法,一般应采用复合标底法或保密制作标底法。
(六)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决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七)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八)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质)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质)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
6、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九)开标或现场竞价
开标会议,或现场竞价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议纪律。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主持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及竞价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十)评标
评标活动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含)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按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均否决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办法有: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投标报价的组成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严格评审。在投标文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附加条件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2、最高价中标法: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设置底价,去所有高于底价的投标报价中最高报价者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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