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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藤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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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藤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

各社区、各村(居)、各科室:

  为了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经研究,制定《鹿城区藤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

 

 

鹿城区藤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环境气象的原则。

  1.2.2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4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4适用范围

  1.4.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雪崩、寒潮、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和地质、环境气象的灾害。

  1.4.2藤桥镇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藤桥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和指挥全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藤桥镇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鹿藤政发〔2014〕88号),总指挥:郑乐斌,常务副指挥:肖达统、邹本笃、周驰,副指挥:黄建勇、夏甘平、李策、严求真、叶平,成员:成员由各社区、相关科室和部门站所负责人组成(37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夏甘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沈胜敏、刘国仁、何检宇、季礼等为副主任,徐益生、赵尔鑫、章宗友、陈合成、匡鲁杰、陈炜洁、黄岳微等为成员。主要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指挥部指示和命令,负责全镇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

  2.2指挥部的职责

  指挥全镇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全镇性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2.4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

  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有关工作。

  镇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及时提供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畜牧灾害监测、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镇民政办:综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情况的检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安排落实灾民生活,负责组织协调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镇防汛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防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安排、指导灾区水利设施的修复;

  镇人武部: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镇各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镇财政办: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镇城管办和环保所:组织对灾区中被破坏的燃气、城镇

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协调有管辖权的部门对被破坏的供气、水工程进行修复;

  镇城建办:及时上报上级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运输;

  通信部门(镇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等):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利用手机短信和卫星、网络等快速传递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镇卫生院: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负责协调医药经营企业为灾区配送所需医药用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镇供电所: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镇广播电视站:及时准确的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和预警信号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镇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监测和气象灾害情况。

  民政、农技、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等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3.1.2.1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

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镇人民政府、区气象办

和市气象局。

  3.1.2.2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镇人民政府。

  3.2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2.1Ⅳ级预警。市、区气象部门预报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的,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含3)人以上,小于10人;倒塌房屋200--300间;农作物绝收面积300-1O00公顷(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50-100公顷);四大牲畜死亡3000-6000();山坪塘出现垮坝事件;灌面10000亩以上渠道中断供水。

  3.2.2Ⅲ级预警。市、区气象部门预报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的,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10(含10)人以上,小于30人;倒塌房屋300-400

间;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2000公顷(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100l000公顷);四大牲畜死亡6000-1万头();小()型水库出现跨坝事件。

  3.2.3Ⅱ级预警。市、区气象部门预报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出现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雪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0人(30)以上,小于50人;

  倒塌房屋400间以上;

  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公顷以上(其中病虫害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

  四大牲畜死亡1万头()以上;

  小(一)型以上水库出现垮坝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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