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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商务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区商业零售业协会、餐饮业协会、饭店旅馆业协会、各商贸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鹿城区商务系统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商务系统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工作岗位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温州市鹿城区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鹿城区商务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

  2016年8月4日

鹿城区商务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区商务系统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商务系统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商务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商务系统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条 商务系统内举办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 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街镇属地监管、消防局行政指导的原则,实行商务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鹿城区的商场、市场、超市以及其他商贸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全区商务系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局机关及各商贸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及各商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局机关及各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单位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局机关及各商贸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提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

  (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商场、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各商贸企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及各商贸企业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系统内大型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局机关及各商贸企业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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