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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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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CD58-2014-0007

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行为,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要求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要明确医保管理的责任科(室),配备熟悉医保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完善制度,突出重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物价、药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细化对相关科室和处方医生的管理,加强政策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制定奖惩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公布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

3、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严格控制同类药品中高价位药品的比例,对参保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超过10%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4、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校验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方可刷卡消费。

5、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外配处方的管理,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处方上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

6、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取得处方权(含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向人社部门备案,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人员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

7、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对处方医师开展有关医保政策、业务方面的培训,使处方医生及时掌握医保政策、相关规定。

8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医保违规行为奖惩措施,并定期开展自查,对本单位处方医生存在违反医保政策,开大处方、超量配药、冒名配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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