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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CLCD58-2012-0006

区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有效预防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感染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医疗废物带来的危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就推进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快医疗废弃物暂存点的规范化建设。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储存点的墙面、地面平整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并配备冲洗设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上锁管理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二、加强医疗废弃物的日常管理。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且具备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三、相关要求

(一)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单位领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自纠,务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在20121225日前达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切实维护正常的就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省、市、区等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将会不定期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开展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附件:1、鹿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废弃物

规范化管理现状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鹿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废弃物

规范化管理现状

我区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已经有仰义、临江、广化、南浦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进行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化建设,目前条件基本达到要求。其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于受用房条件及设备投入影响,基本不能达到上级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主要问题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虽然也设立暂时储存点,但很不规范,基本上没有冲洗设施。

二、多数社区服务中心虽设置了医疗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但实际上多数由不懂卫生知识(技术)的传达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管理、运送或交接,更无法对其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医疗废弃物进行交接时,交接程序和操作均不规范。

四、受实际条件影响,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不能做到每2天上门收集医疗废物;

 

 

附件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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