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向流动人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管理大队申请,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配偶)的居住(暂住)登记信息。
第三条 因办案需要要求查询涉案流动人口居住(暂住)登记信息的,司法机关(检察、法院等单位)可以凭本人工作证、介绍信(调查函)向流动人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大队申请查询,并可要求提供书面居住(暂住)登记证明。
书面居住(暂住)登记证明原则上应由流动人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供。
第四条 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流动人口居住(暂住)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流动人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大队申请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