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切实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许可基本流程及工作分工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审批流程分为书式材料受理、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制发许可证四个阶段。
(一)书式材料受理
区局审批科负责食品生产主体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式材料受理(除食品小作坊以外)。
申请人对其提交书式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许可审查
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接到受理材料后,实施实地核查的计划制定、专家组人员安排工作,市场监管所负责安排2名监管人员(观察员)随同现场检查、整改报告确认等工作。由生产科形成许可审查结论后,反馈给审批科。
(三)科室、所审批职责分工
审批科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式材料的受理和许可证的制发。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组织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开展许可审查,并作出许可审查结论反馈给审批科。市场监管所负责安排监管人员(观察员)随同现场检查以及整改报告确认等工作。
二、许可审批期限规定
许可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书式材料受理阶段:食品生产主体提起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
审批科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审批科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制《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格式见附件5)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至食品生产科。
2、许可审查阶段:食品生产监管科接收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计划,安排现场核查组人员构成,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核查组,现场核查组应通知辖区市场监管所派出两名在编工作人员作为日常监管人员随同现场审查(观察员)。现场核查组应在接到任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不计算在许可审批期限内。
如遇核查组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工作日内完成。该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后,核查组应提出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