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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藤桥镇建立企业管理“黑名单”
制度》的通知
各网格、各科室、各村(居):
现将《藤桥镇建立企业管理“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藤桥镇建立企业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引导和防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低小散”企业整治,实施好生态环境保护乡镇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管理“黑名单”制度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科室、站所(包括财经办、安监中队、消防站、劳监站、国税藤桥所、地税鹿城分局管理八科、市场监管局藤桥工商所、鹿城规划分局藤桥管理所、藤桥环管所、藤桥派出所、上戍派出所、行政执法一中队、食品药品监管站等),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节能环保、信用纳税、诚信管理及其他相关问题,将其列入负面监管重点单位,通过政府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藤桥镇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企业管理“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藤桥镇财经办负责企业管理“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指导并督促镇负有企业监管职责的科室、站所落实企业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镇级企业管理“黑名单”:
(一)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的;
(二)属于低端落后产能、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等突出问题的;
(三)存在违法涉污、排废行为的;
(四)企业经营异常,提交虚假材料,组织策划传销等违法失信的;
(五)存在非法抛光、非法燃气充装储存、非法烟花爆竹经营储存、非法危化品储存等行为的,或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反复反弹的;
(六)存在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七条 科室、站所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列入镇级企业管理“黑名单”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取证。
第八条 对拟列入镇级企业管理“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科室、站所要提前告知,出具《藤桥镇企业管理“黑名单”企业告知书》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