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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消防 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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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大队)、各安监所:

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温安监管〔2017〕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职责分工,紧盯我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工作重点,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底数,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坚决遏制我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亡人火灾事故及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全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在2017年7月至9月。

三、整治任务

1.整治内容。以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发证)、车辆运输、管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领域)为主要对象,重点排查整治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进入生产、储存、装卸等危险区域的机动车排气管是否装配阻火熄火设施,单位(场所)员工是否按照防静电要求着装并使用无火花工具作业,达到建队要求的单位(场所)是否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五方面内容。

2.工作职责。按照属地负责、安监牵头的原则,根据《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温政办〔2017〕24号)以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40号)文件的要求,安监部门负责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的消防安全整治;车辆运输、管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的消防安全整治由交通运输和发改部门负责,安监部门协调、掌握有关部门开展车辆运输、管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领域)的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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