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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山福镇农村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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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鹿城区山福镇农村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运行的若干意见》(鹿委发〔2014〕41号)文件要求,制定《鹿城区山福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4日

 

鹿城区山福镇农村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管理,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温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办〔2012〕86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所有类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

第四条 山福镇“三资办”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二)审核各村“三资”原始凭证,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强化会计监督,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接规定作出处理;

(三)建立“三资”台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四)定期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每月(季)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五)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六)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七)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八)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承担“三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加强与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管理重大事项;

(三)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定期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街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三资”日常经营管理,监理“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社监会(监事会)负责对“三资”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具体包括:

(一)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和“三资”预决算方案的执行;

(二)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

(三)列席涉及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四)听取和搜集成员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成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五)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六)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村集体“三资”监督工作;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同样应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严格规范货币资金管理。按照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取消多余账户,严格控制专用账户开设。除按规定留存限额以下的库存资金,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村财务专用章由街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集中保管。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限额审批和联审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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