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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谈《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主体、报批材料、报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对我省临时用地管理进行了规范。《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重点?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该《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土地政策法规对临时用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较难把握和操作,需要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二是保护耕地的需要。现实中,有的地方以临时用地之名行违法占用耕地之实,有的地方“重重点项目建设,轻临时用地管理”。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对于耕地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三是保障发展的需要。《办法》明确了申报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程序等,方便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效率得到保障。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明确了临时用地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