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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福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网格、科室,各站所,各村:
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山福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福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山福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我镇应急处置系统快速启动和高效运转,及时、有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30 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山福镇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通过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的活动。
第五条 山福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联动处置管理工作,建立镇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依法规范、以人为本,果断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第七条 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一)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涝)、干旱、台风、
冰雹、寒潮(雨雪冰冻)、雷电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滑坡、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大面积动植物疫情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二)突发性事故灾难。包括各类重大火灾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特种设备爆炸,桥梁、道路塌陷及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重大事故;具有较强辐射性、污染性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人员伤亡事故。
(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鼠疫、霍乱、肺炭疽、非典型肺炎等疫情;大面积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
(四)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市场异常波动、银行挤兑、金融风波等经济事件;严重暴力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及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需要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
(一)一级(特大)是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统一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二级(重大)是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统一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三级(较大)是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需要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统一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四级(一般)是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一般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应急联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