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本局于2017年9月28日对当事人温州詹程运输有限公司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山企处字〔2017〕01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山企处字〔2017〕0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山企处字〔2017〕01号)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3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鹿市监山企处字〔2017〕01号
当事人:温州詹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横山村上岸路37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程干元,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013年11月5日,注册号330302000176464,邮编:3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