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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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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文[2017] 44号

 

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抓好落实。局直属各单位应对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于9月12日前报局办公室。

原下发温鹿文[2017]36号文件作废。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9月7日

 

 

 

 

 

 

 

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管理包括局机关、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参公)以及未独立核算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全额事业)的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经费管理应制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局财务集中统一核算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不单设账户。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经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签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及局本级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签批;30000元及以上(不含工资福利支出),须提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签批。同一项目需分期支付的款项,在每期支出前须填报《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

第四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须有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清单和相关附件。

第五条   公务消费须使用公务卡,具体规定按《关于实施鹿城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温鹿财库【2013】170号)执行。确不具备刷卡条件需用现金支付的,须填写《鹿城区区级预算单位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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