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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南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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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大南办发〔2017132

 

关于印发大南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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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大南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大南街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氛围,保证政府聘任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意愿、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安办)聘任的、并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的食品安全专家和志愿者代表(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不属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知识;

  (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实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可以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用程序

  社会监督员由街道食安办提名或者由相关部门、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推荐。

  被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应当经由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由食安办制发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

  街道食安办对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审核确定。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街道食安办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参加街道食安办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街道食安办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五)向街道食安办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街道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六)承担街道食安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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